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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乐以为,上次被市监局调查已经是他狗生中最离谱的法律遭遇了。一条比格犬,因为“非法经营私人侦探业务”被调查,这件事本身就够写成一本小说的了。但他错了。生活总是比小说更离谱,因为他现在面临的是一个全新的、更让人摸不着头脑的法律问题——有人告他“侵犯肖像权”。
    对,肖像权。一条狗的肖像权。
    事情是这样的。乐乐不是当上城市形象大使了吗?不是拍了那个“这座城市,因你而暖”的海报吗?不是那张他叼着金色牌子、舌头伸在外面、眼睛眯成一条缝的照片吗?那张海报火了之后,各种商家开始未经授权使用乐乐的照片。有家宠物店把乐乐的照片印在了店门口的广告牌上,配文是“乐乐推荐的狗粮,你家狗狗值得拥有”。乐乐从来没有推荐过那款狗粮,他甚至没吃过那款狗粮,他连那款狗粮长什么样都不知道。还有一家宠物医院把乐乐的照片印在了宣传单上,配文是“乐乐信赖的宠物医院,你家宝贝的健康守护者”。乐乐确实去过那家宠物医院——陪大福做手术的时候去过,但他没有“信赖”它,他只是在那里蹲了几个小时,紧张得尾巴都没摇过。最过分的是有一家狗肉店——对,狗肉店——把乐乐的照片印在了招牌上,配文是“乐乐说:这家店的肉真香”。乐乐看到那张照片的时候,整条狗都不好了。他从来没有进过狗肉店,他连狗肉是什么都不知道,他只知道狗是人类的朋友,不是人类的食物。如果他进了狗肉店,他不会说“肉真香”,他会说“救命”。
    沈念看到那张狗肉店的招牌时,气得手都在发抖。她让顾行之帮忙发了律师函,要求狗肉店撤下乐乐的招牌。狗肉店的老板收到律师函之后,做了一件让所有人都没想到的事——他反诉了。他反诉乐乐“侵犯肖像权”。他的理由是:乐乐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应该属于公众,不属于乐乐本人。他用乐乐的照片是“为了公众利益”,是为了“让更多人知道狗肉的美味”。乐乐听到这个理由的时候,歪着脑袋,耳朵竖着,嘴巴微微张开,露出了一个类似于“啊?”的表情。他想说:狗肉的美味跟我有什么关系?我是一条狗,你用我的照片去宣传狗肉,这不等于用人参的照片去宣传萝卜吗?不对,这个比喻不太对,但意思差不多。
    沈念收到法院传票的时候,在客厅里坐了很久。乐乐趴在她脚边,把下巴搁在她的膝盖上,尾巴一下一下地摇着。他在想,这个世界到底怎么了?他只是一条狗,他只想安安静静地在院子里晒太阳、啃磨牙棒、偶尔帮人找找猫找找钱包。他不想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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