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官司还是来了。乐乐作为“被告”,需要出庭。这次他没有穿那件小西装,因为他觉得在狗肉店老板面前穿西装太给他面子了。他穿的是那件蓝色的小马甲,胸口绣着金色的“乐”字。他觉得这件马甲比小西装更适合他,因为它不勒脖子,而且颜色好看,蓝色衬得他的白毛更白了。
法庭还是那个法庭,法官还是那个法官——就是上次审顾衍之案子的那位。法官看到乐乐走进来的时候,表情没有任何变化,因为他已经习惯了。上次乐乐在证人席上摇了半天尾巴,法官一句“证人,你能听到我说话吗”成了全网热梗,法官大概已经做好了心理准备,这次不管乐乐做出什么离谱的事情,他都不会惊讶。
狗肉店的老板坐在被告席上——不对,他是原告,他坐在原告席上。他是一个五十多岁的男人,胖乎乎的,脸圆圆的,看起来不像坏人,但做的事情跟好人完全不沾边。他看到乐乐的时候,目光躲闪了一下,大概自己也觉得用一条狗的照片去宣传狗肉有点过分,但他没有撤诉,因为他觉得自己有“法律依据”。他的律师是一个年轻的男人,戴着眼镜,看起来很斯文,但说话的时候语气很冲,像是在参加辩论赛。“法官,我的当事人使用乐乐的照片,是为了商业宣传。乐乐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的肖像权应当受到合理限制。我的当事人没有恶意,只是想让更多人知道狗肉的好处。”
沈念的律师是顾行之。他站在乐乐旁边,穿着一件深灰色的西装,头发梳得一丝不苟,表情严肃得像在参加一场很重要的考试。他没有看狗肉店的老板,也没有看对方的律师,他看的是法官。“法官,乐乐不是公众人物。乐乐是一条狗。狗没有肖像权这个概念,因为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而狗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对方使用乐乐的照片,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因为乐乐根本不存在肖像权。但这不代表对方的行为是合法的。对方使用乐乐的照片进行商业宣传,未经乐乐监护人的许可,涉嫌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同时,用一条狗的照片去宣传狗肉,涉嫌违反公序良俗。”
乐乐蹲在地上,听着顾行之说话,尾巴轻轻地摇着。他不太懂那些法律术语,但他听懂了“狗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这句话。他觉得这句话说得对,他确实不是人,他是一条狗。但他是一条有名字、有家、有朋友、有客户的狗。他不是任何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