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听完双方的陈述,沉默了一会儿。然后他说了一句让全场都安静下来的话。“本案的焦点不是乐乐有没有肖像权,而是狗肉店使用乐乐的照片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关于肖像权的问题,本庭认为,乐乐作为一条狗,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人格’,因此不享有肖像权。但乐乐作为一只具有广泛社会知名度的动物,其形象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未经其监护人许可,擅自使用其形象进行商业宣传,涉嫌不正当竞争。同时,用一条狗的形象宣传狗肉,涉嫌虚假宣传和违反公序良俗。”法官顿了顿,看了看狗肉店的老板,又看了看乐乐。“本庭判决如下:被告——不对,原告——狗肉店老板,立即撤下所有含有乐乐形象的广告,赔偿乐乐监护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乐乐听到“五万元”的时候,耳朵竖了一下。五万块,能买多少三文鱼饼干?他算了算,一包三文鱼饼干大概二十块,五万块能买两千五百包。一天吃一包,能吃六年多。他想到这里,尾巴不自觉地摇了一下。但很快他又觉得不对,这不是钱的问题。这是原则问题。他的照片不能用来宣传狗肉,不是因为钱,而是因为他是狗,狗不应该被吃。
狗肉店的老板听到判决结果,脸色很难看。他张了张嘴,想说什么,但看到法官的表情,把话咽了回去。他的律师低着头,收拾文件,没有看他。乐乐看着狗肉店老板的样子,心里没有快感,也没有同情。他只是觉得,这个人大概从来没有养过狗。如果他养过狗,他就会知道,狗不是食物,是朋友。朋友的脸不应该出现在狗肉店的招牌上。
从法院出来的时候,门口围了一群记者。他们看到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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