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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
    分裂国家?没有。
    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没有。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也没有。
    侵犯公民私人财产?那更没有。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统统没有。
    唯一的争议点,就在于是否符合“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赵永熙的所有行为都在致力于发展地方经济。
    他确实转变了当地的经济秩序。
    但这个转变是向好的,是有利于地方长远发展的。
    至于侵犯国有财产。
    赵永熙主导的多项国企混改项目,确实有点侵犯国有财产的意味。
    但当年国企混改是中央力推的宏观政策。
    赵永熙引进资本,也是在和地方国资委达成了一致意见之后才进行的程序。
    张伟想到刑法第十三条,并不是想为赵永熙加罪。
    他的重点,全在法条最后的那句“但是”上。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他说明的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即使在形式上完全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也不能认定为犯罪。
    这是本案脱罪的绝对关键!
    只要证明了这一点,哪怕赵永熙形式上符合招摇撞骗罪的要件,法律也不能判他有罪。
    那什么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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