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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伟说完,将视线投向了高明。
    “高律师,我尤其佩服你。”
    “在庭审之初,你另辟蹊径,试图将周慧‘拒绝签字’的行为,定义为行使‘不同意’的权利,而非‘不履行’救助的义务。再将林宇死亡的最终责任,巧妙地引向医院的‘不作为’。”
    “这个辩护思路,非常高明,堪称经典。它精准地抓住了法律条文与大众朴素情感之间的缝隙。”
    高明的眼皮跳了一下。
    “只可惜,”张伟的语气中带上了一丝惋惜。
    “你这个堪称完美的逻辑闭环,从一开始,就建立在一个错误的前提之上。”
    “你忽略了,或者说,是你当时的当事人周慧,向你刻意隐瞒了一个最关键的法律概念!”
    张伟的声音,在肃静的法庭中,字字清晰。
    “先行行为,创设义务!”
    审判席上,主审法官的身体微微前倾,眼中闪过一抹精光。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但这条法律,同样也确立了一个刑法理论中的基石:当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行为,使他人的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就负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危险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这个义务,不是泛泛的道德要求,而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特定义务!”
    张伟的目光看向周慧。
    “让我们回顾一下,周慧女士,她都做了些什么?”
    “第一,她为自己八岁的儿子,购买了一份只赔死亡的三百万意外保险,受益人只有她自己。这个行为,本身就为后续的犯罪,创造了最原始的动机!”
    “第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根据她刚才的亲口供述,那场所谓的‘意外车祸’,根本就是她亲手驾驶车辆,蓄意撞击造成的!”
    “当她踩下油门,撞向自己儿子的那一刻,她就创造了一个足以致命的‘危险源’!她亲手将自己的儿子,推进了死亡的深渊!”
    “从那一刻起,她就不再仅仅是一个母亲,一个监护人!她成了一个对自己先行行为所造成的危险,负有不可推卸的、必须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人!”
    “在这种情况下,她后来在医院‘拒绝签字’的行为,还是在行使什么狗屁的‘知情同意权’吗?!”
    张伟猛地一拍桌子。
    “不!她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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