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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远程代码,就剥夺他对这辆车最基本的占有、使用、支配的权利?
    这和强盗闯进你家,不让你进门,有什么区别?
    这是最核心,也是最基础的诉点。
    但是,对方的法务团队也不是傻子。
    张伟几乎可以肯定,在那个几十万字,字体小得像蚂蚁,根本没人会看的用户协议里,一定藏着他们的挡箭牌。
    他甚至能想象出对方律师在法庭上那副理直气壮的嘴脸,他们会指着合同说:“法官大人,我们合同第XX条第XX款明确写着:‘为保障用户体验及系统稳定,用户同意在车辆启动时接收系统推送信息。用户若通过非正常手段干扰信息接收,可能导致系统功能受限,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是陈先生自己违约在先!”
    可笑。
    张伟的内心冷笑一声。
    这正是典型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霸王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那些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有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你用正常字体加粗加黑了吗?你弹窗提醒了吗?没有!
    更重要的是,第四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将“启动车辆”这个车主最核心、最基本的权利,与“观看广告”这种附加服务强制捆绑,这就是在“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所以,这个条款,在法律上,就是一张废纸!
    想用一张废纸来对抗物权?痴人说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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