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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到312监舍,铁门在身后合拢的瞬间,林燃才允许自己脊背松垮半分。
    他走到自己铺位边,从枕头底下摸出个扁平的铁皮盒子——那是之前藏烟用的,现在空了。
    打开盒子,里面是几页折得整整齐齐的稿纸,边缘已经磨得起毛。
    纸是从阅览室顺出来的过期报纸的空白边角,铅笔是找老赵头借的,写秃了就用小刀削,现在只剩下拇指长的一截。
    林燃在铺上盘腿坐下,把稿纸摊在膝头。
    纸上写满了字,密密麻麻,有些地方涂改了又写,墨迹叠着墨迹。
    标题用稍大的字写着:《论运输毒品罪中“明知”要件认定困境——兼谈个别化量刑的实践可能》。
    这是他在过去几天零碎时间里断断续续写的东西。
    白天劳动时在脑子里打腹稿,晚上熄灯后借着窗外探照灯扫过的几秒光亮,趴在铺上写几个字。
    进度慢得像蚂蚁搬家,但框架已经搭起来了。
    引言部分引了刑法第347条,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这部分他写得最顺——前世瘫在床上那十年,他把刑事诉讼法、刑法总则分则翻来覆去啃了无数遍。
    那些条文几乎刻在脑子里,虽然这时的刑法连第五修正案都没出来,和林燃前世熟悉的的大相径庭,但这样也好,他掌握的是未来刑法理论的修正方向,此世抛出来,更具有前瞻性,更引人注意。
    条文、伦理还好。
    难的是案例分析。
    他需要举出三个“真实案例”,来论证“明知”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题。
    第一个案例他用了前世在新闻上看过的一个案子——货车司机帮人运货,货里夹带了毒品,司机坚称不知情,但法院以“应当知道”推定其主观明知。
    第二个案例,他模糊处理了一个边境地区的案子,说理部分写得格外详细,重点论述了在“控制下交付”侦查手段中,线人或特情人员诱导行为的边界问题。
    第三个案例……他停住了笔。
    铅笔尖悬在纸面上方,半天没落下去。
    第三个案例,他准备写自己的案子。
    但怎么写?
    直接喊冤?那这文章就废了。谭副院长那种人,每天收到的喊冤信能摞成山,看都不会多看一眼。
    得绕。
    用学术探讨的包装,把案情拆解成法律争议点——特情人员单线联系的程序瑕疵、交接过程缺乏第三方见证、物证提取链的断裂可能、还有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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