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东的案件比城南还少,只有三起。但裴凌看了几遍之后,觉得这三起案子跟李海和王浩的手法都不一样。不是汽油,不是酒精,是第三种东西。卷宗里写的是“疑似某种有机溶剂”,但没有具体说明是什么。三起案件的起火点都在室外,不是楼道,不是阳台,是停在路边的汽车。三辆车,三把火,烧得最严重的那辆直接报废了,只剩下一个乌黑的铁架子。现场没有发现塑料瓶,没有发现任何装助燃剂的容器,只在第三起案件的现场找到了一小块烧焦的布料。
裴凌把这三起案件的信息列在纸上,跟李海和王浩的案子并排放在一起,左右对比。李海的目标是建筑物,王浩的目标也是建筑物,但这个人的目标是汽车。李海用汽油,王浩用工业酒精,这个人的助燃剂未知,但不是汽油也不是酒精。李海每次都会在现场停留,看着火烧起来,王浩也会停留一会儿,但这个人——现场走访记录里没有人提到看到过可疑的人,三起案件都是火被路人发现后报的警,没有人看到放火的人。这个人放了火就走,一刻也不多留。
他不想看火。他只是想把火烧起来。
裴凌把这三条信息反复看了好几遍,总觉得有什么地方不对。一个放火的人不想看火,这说不通。李海放火是为了享受火的美,王浩放火是为了模仿李海,他们都需要看到火烧起来的样子,那是他们快感的核心部分。但这个人不需要,他把火点着就走了,好像放火本身不是目的,只是达到某个目的的手段。
不是为了看火,那是为了什么?为了烧掉那三辆车?三辆车之间没有任何关联,第一辆是私家车,第二辆是出租车,第三辆是一辆面包车。车主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住的地方也不在同一个区域。不是针对车主的报复,不是针对某种车型的偏执,那为什么要烧这些车?
裴凌想不明白。他把纸翻到新的一页,在中间写下“城东”两个字,然后在下面画了三道横线,每道横线代表一起案件。他在第一道横线下面写上“私家车”,第二道下面写上“出租车”,第三道下面写上“面包车”。写完之后他盯着这三个词看了很久,忽然想到了一件事——这三辆车虽然车型不同、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