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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二三班的教室内,午休的静谧被偶尔翻动书页的声音拂过。
    钟情坐在最后一排靠窗的位置,埋头写着民事诉讼书。
    没有使用任何花哨的修辞,也没有倾注个人的哀怨。
    原告:钟情。
    被告一:顾子辰。
    被告二:顾卫国(系被告一之法定监护人)。
    被告三:圣斯利安私立高级中学。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里,钟情条理分明地列出了三项:
    第一,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家属陪护折算)、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一万两千五百元。
    第二,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被损毁的书包、电子词典及学习资料等财产损失折合人民币一千八百元。
    第三,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报道歉。
    事实与理由部分,她将公安机关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核心证据引用,清晰地界定了顾子辰的侵权事实。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确指出顾子辰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顾卫国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她同样引用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指出圣斯利安高中在教育、管理职责上的重大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写完最后一个字,钟情放下笔,轻轻吹干了纸上的墨迹。
    这份诉状上的金额加起来,六万四千三百元,相比于张律师在派出所里居高临下施舍的五万块钱,并没有高出太多。
    但这两笔钱的性质,却有着天壤之别。
    前者,是资本用来买断尊严,践踏法律底线的封口费;后者,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准绳,强制要求加害者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的代价。
    钟情将诉状复印了三份,连同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医院的诊断证明、派出所的受案回执等证据清单,一起打包装进了一个牛皮纸信封里。
    下午只有两节副课,钟情直接向新换的代课班主任请了半天假。
    新班主任显然已经被校领导特意叮嘱过,面对钟情的请假条,连一句多余的盘问都没有,痛快地签了字。
    ……
    下午两点半,南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与电视里演的那种威严肃穆的庭审现场不同,基层的立案大厅总是充斥着嘈杂的人声,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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