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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方准备的证据——被告的房屋产权证明,证明被拆迁房屋属被告所有。这是被告的医疗记录,证明被告年迈体弱,需要赡养。”
    他把证据递上去。
    法官接过来,翻了翻。
    “还有别的证据吗?”
    周律师说:“暂时没有。”
    法官点点头。
    “好,现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请双方就本案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陈律师先发言。
    “审判长,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有权获得拆迁补偿款。我方认为,答案是肯定的。首先,原告的户籍一直在被告家中,这是不争的事实。拆迁政策是按人头分配,既然原告的户籍在册,就应当享有分配权。其次,被告所谓‘房屋属我所有,我想给谁就给谁’的说法,在法律上不能成立。拆迁补偿款是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着权益的补偿,其中包含了按人头分配的份额。这部分份额,属于每个人自己,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被告无权剥夺原告的份额。”
    周律师站起来反驳。
    “审判长,我方认为原告的诉求不能成立。拆迁补偿款确实是按人头分配,但这个‘人头’是指实际居住的人。原告多年不在老家居住,对老家的房屋也没有任何贡献,凭什么分钱?况且,被告将其养大成人,花费了多少心血?现在原告反过来要钱,这不是忘恩负义吗?”
    陈律师说:“审判长,法律不讲恩情,只讲权利。原告的户籍在,就应当有他的份额。至于是否实际居住,政策并没有要求。至于贡献问题,我刚才提交的证据已经表明,我的当事人对家庭是有贡献的。八千元在当时不是小数目,他一个大学生靠打工攒下这些钱,足以说明问题。”
    周律师说:“八千元能说明什么?他这些年不在家,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尽了多少?”
    陈律师说:“赡养义务和拆迁款是两码事。被告若认为原告未尽赡养义务,可以另行起诉。但不能因此剥夺原告应得的合法财产。”
    双方你来我往,辩论了将近一个小时。
    最后,法官敲了敲法槌。
    “辩论结束。双方还有最后陈述吗?”
    陈律师说:“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周律师说:“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法官点点头。
    “好,现在休庭。合议庭将进行评议,请双方稍等。”
    他站起来,离开了法庭。
    被告席上,林母的脸色很难看。
    周律师开始收拾桌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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