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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财,不符合敲诈勒索的主观要件。甚至在被李强讹诈的五万元事件中,他们还是受害方。”
    听到这里,刚才发言的李姓警员若有所思地点了点头,眉头微微舒展,重新坐正了身体。
    “同志们,我认为......”
    安正钧笑了笑,身体微微前倾,双手交叉放在桌上:
    “退一步讲,即使按照李强单方面的口供进行推导,假设江野一方确实设了局,但其行为本质,在法律上也可能被界定为‘机会提供型’的侦查行为,或者通俗点说,‘合法设局抓现行’。
    “李强长期猥亵下属、骚扰实习生,好色成性,其本身具有明确的犯意。江野他们只是提供了一个可能让其暴露罪行的场景。”
    “他们没有强迫李强,没有使用药物,整个过程更像是......嗯,类似于我们侦查部门的同志在获知某处可能进行非法交易时,安排线人进行接洽、实施抓捕。”
    “这种行为模式,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为是合法的侦查手段,或者至少是不予处罚的民间制止违法行为的举措。”
    他的目光扫过神色各异的众人,语气放缓了些:
    “当然,我这么说并非为任何一方开脱,法律讲究证据和程序正义。”
    “如果各位同仁经过研判,认为本案中还存在其他可疑点,或者江野团队的具体操作方式有逾越法律界限的地方,现在就可以提出来讨论。我们共同确定下一步的侦查方向,确保不枉不纵。”
    一桌子的干警们互相交换着眼色,沉默了几秒钟后,同时摇了摇头。
    还是那句话,能坐在这里的都不是傻子。
    大佬已经把话说到这个份上,甚至连“合法侦查手段”的例子都举出来了,态度和倾向已经相当明显。
    更何况,涉案的李强确实罪有应得,江野团队的行为虽然有点抽象,但细究起来,确实没踩踏明确的法律红线。
    谁还会那么不识趣,非要去揪着那点“手段是否有瑕疵”的细枝末节刨根问底?
    那不是给自己找不痛快,给领导添堵吗?
    “好。”
    安正钧见没人再提出异议,便深吸一口气,面色一肃,起身直接给案件定性:
    “既然大家没有新的意见,那么我宣布接下来的工作方向:江野及其同伴,在此次事件中的行为,经查,属于设局取证、制止违法,其方式方法虽存在一定争议和瑕疵,但未触犯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予行政处罚或刑事立案。”
    “嫌疑人李强,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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