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无劳动合同,恶意欠薪案(第5/5页)
字体
大
中
小
关灯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额支付原告三十二人劳动报酬,共计五十七万六千元,不得克扣、不得拖延。”
“二、被告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违规用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上一页
目录
下一章
电脑版
书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