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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大富苏醒的当天下午,杏花村方向来了人,是周秉坤派来的一个乡丁,骑着驴,带来了县衙初步的处置意见。
    乡丁没进村,只在村口将一份盖了红印的文书交给了闻讯赶来的李德正,并传达了周秉坤的口信,
    “里正大人说,此案已报县衙刑房,县令大人览后震怒,批示‘此等悍妇,败坏伦常,法理难容’。
    具体处置如下,着你村即刻执行,并将执行情形回报。”
    李德正连忙展开文书,又听乡丁复述,明白了县衙的裁断。
    这处置,既体现了律法的严厉,也兼顾了眼下沈家的实际困境和人伦情理,显然是周秉坤在其中陈情转圜的结果,
    对钱氏之惩处,
    责杖二十,念其携幼子,且所窃钱财大部分追回,故减等,由二十杖减为十五杖,
    此刑明正典刑,以儆效尤,须在清水村公开执行。
    杖刑后,押送县衙女监,拘禁一年,期间罚作苦役。
    准其与沈大富义绝,因背夫,弃夫,窃产等严重过错,强制解除婚姻关系。
    从此钱氏不再是沈家妇,亦不再享有沈家任何权益,亦无须再承担对沈大富的扶养义务。
    沈宝根仍为沈大富之子,但鉴于其母获刑,父亲瘫痪,具体抚养另行安排。
    沈大富既已确诊瘫痪,由清水村继续负责其基本医治与日常照料。
    其名下田产,屋宅,在沈大富在世期间,仍由其所有,但由村长李德正代管,
    田产所出用于支付其药费,粮米及必要照料之酬劳,若田产不足以支付,由村中公产酌情补贴,或向乡邻募化。
    沈宝根年幼,生母获刑,生父瘫痪。
    暂由近邻或村中品行端正,且有抚养能力之人家代为抚养,直至其成年或沈大富情况有变。
    抚养期间,可从沈大富田产收益中拨付部分作为孩子衣食之资。
    具体人选,由村长与村中耆老商议后定夺,报里正备案。
    对清水村之告诫,
    重申伦常,严禁类似背弃行为。
    里正将择日在清水村召集村民,当众宣读此判,并再次张贴告示于各村。
    乡丁传达完毕,看着李德正,
    “李村长,里正大人让你尽快安排行刑之事,杖刑宜早不宜迟,就定在明日午时吧,在村中晒谷场公开执行,
    执行后,我们会将人犯押走,沈家孩子和田产代管之事,也请尽快议定人选。”
    李德正握紧了手中的文书,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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