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证金设立目的来看,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为例,这是采矿权人为确保在采矿期间及矿山停办、关闭或闭坑时,能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资金。 若采矿权人从事非法采矿,显然背离了保证金设立初衷,未按合法合规方式开展采矿活动,从这个层面讲,政府没收保证金合情合理。 从相关法律规定角度而言,违反相关法律,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还可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