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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具了吧...”
    .....
    江雨的检测报告引发了所有人的惊呼。
    这样的结构,根本就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器官!
    林默说道:“没错,正如大家所见,我当事人江雨根本就不完整,她不能算是男性,他的器官,别说功能确实了,连一些正常的都没有。
    只有骨头,皮肤,肌肉,一部分海棉组合在了一起。
    甚至连神经分布都较少。
    产生的感觉比正常的男性要弱好几倍!”
    说完,林默示意拉到报告的最后一面。
    很快就到底了。
    只见写着一句话,是医生的批文:
    【该器官在解剖学定义上不能称之为器官,在功能上也不能将其定义为完整的系统,雄性性别认真困难...】
    林默说道:“诸位,我简单的翻译一下这句话,就是说,它就相当于一根毫无作用,甚至已经死掉,没长叶子的枯树枝。”
    喔——
    全场的律师都惊呆了,下巴拉的老大。
    结合之前林默的问题。
    观战的律师们一下子就明白林默的意思了!
    如果江雨的....都不能称之为器官。
    那么进入后的行为该如何定义?
    林默继续说道:“审判长,坚强是指,强行发生行为。
    而‘行为’的意义是指两套工具系统配合。
    那如果,一方在医学定义上不被承认为真正的工具,那么配合之后还能称之法律意义上的的‘行为’吗?”
    此问题一出。
    全场又安静了下来。
    一个个目瞪口呆。
    “卧槽!好深奥的道理!”
    “这这...那肯定不算啊,可都有感觉了,那能不算吗?!可是医学上不算,法律也要参考医学来判定的啊!”
    “哇靠,悖论出现了!”
    “那我究竟进没进入呢?”
    “什么鬼啊!明明这么简单,却又那么难!”
    “我的脑子呢?!”
    ....
    不太懂法律的网民们更是懵逼。
    “卧槽,认定起来这么复杂的吗?”
    “原来调查是不是调查,都不是我说的算,得医学来鉴别啊。”
    “等会!医学上不承认,那肯定就不算是啊!”
    “前面那个,人家江雨都快把人弄死了,真能不算吗?”
    “可是,正常人的,根本不可能把人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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