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杀人罪
201X年X月X日,被告人赵啸海因与被害人李建军争夺工程项目,产生矛盾,遂指使被告人魏明,雇佣杀手虎子、老三二人,预谋杀害李建军。201X年X月X日晚,虎子、老三二人在江州市滨河路,将被害人李建军杀害于车内。作案后,被告人赵啸海通过魏明,向虎子、老三二人支付酬金五十万元,并安排二人潜逃至缅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赵啸海、魏明的供述与辩解;
2. 同案犯虎子、老三的供述与辩解;
3. 作案凶器弹簧刀,及物证鉴定报告;
4. 银行转账记录、通话记录、车辆行驶轨迹;
5. 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 证人证言、被害人户籍信息、死亡证明等书证。
……”
陆则坐在电脑前,一行一行地写着,把赵啸海的每一项罪行,每一个犯罪事实,都清清楚楚地写在公诉书里,每一个字,都有对应的证据支撑,无懈可击。
窗外的天,渐渐黑了,又渐渐亮了。
他写了整整一夜,直到第二天早上,太阳升起来的时候,终于写完了最后一个字。
他看着屏幕上,长达几十页的公诉书,结尾处,是他写的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啸海,目无国法,为一己私利,指使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给人民群众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矿产资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