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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任何一个地方,都远远够不上诈骗罪的刑事立案标准。
    最多只能算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连案子都立不上,还谈什么犯罪?!
    所以,A选项,错误!
    B选项,构成贩卖毒品罪。
    这,就是这道题的灵魂所在,也是最大的陷阱。
    绝大多数学得不错的学生,都会自信地选择它。
    他们的逻辑是:张三主观上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交易行为,这属于典型的“对象不能犯”,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论处。
    听起来无懈可击,对吗?
    但是!这种观点,混淆了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不能犯”!
    刑法理论上的“不能犯”,分为“能犯未遂(有危险的未遂)”和“不能犯(不可罚的未遂)”。
    前者属于犯罪未遂,本质上属于犯罪,后者属于不犯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在客观上是否对法益构成了危险。
    比如,你想用一把真枪杀人,结果枪卡壳了,这属于“能犯未遂”,因为你的行为(持枪瞄准射击)本身就对他人生命构成了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必须处罚。
    而本案呢?
    张三主观上,他想用冰糖冒充毒品来卖,其内心想法是恶劣的。
    客观上,他卖的是什么?
    是冰糖!冰糖就是冰糖!
    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具备毒品的属性,对“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这个法益,能造成哪怕一丝一毫的危险吗?
    不可能!
    它不可能让瘾君子吸食后产生危害,也不可能扰乱真实的毒品市场秩序。
    张三的行为本质上不构成对贩卖毒品罪的法益伤害!
    要说对法益的伤害,那也是诈骗罪!
    可惜总共就卖了500元,远远够不上立案标准!
    所以,张三的行为,因其客观上不具备任何危险性,根本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B选项,错误!
    C选项,构成敲诈勒索罪。
    这个选项的设置,是为了迷惑那些法律感觉跑偏的学生。
    他们可能会觉得,张三用一文不值的冰糖卖出500元天价,这难道不是一种变相的敲诈吗?
    但这种想法完全偏离了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的本质是胁迫,是让被害人基于恐惧而交付财物。
    而本案中的便衣警察,掏钱时内心毫无恐惧,他是基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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