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分割部分。原告名下位于江南区锦绣华庭的房产,及奥迪A6轿车一辆。经查证,均系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前财产转化,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陈钰海个人所有。”
王丽听到这里,心都在滴血。但她连反驳的力气都没有了。
“经法庭查明,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有银行存款23万元,住房公积金21万元。合计夫妻共同财产44万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林静看着王丽,眼神没有一丝怜悯。
“被告王丽在婚姻中实施精神家庭暴力,甚至触犯虐待罪,系重大过错方。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据、妨害司法的恶劣行为,主观恶性极大。”
“为惩戒过错,彰显司法公正。本庭酌定,对夫妻共同财产44万元,按二八比例进行极大倾斜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