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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不犯法但有病!】
    张伟敲了敲桌面,语气变得极度严谨。
    “当然,也不是一定不能打刑事责任,但你同事得证明两点:第一,你明知自己患有严重传染病,且主观上存在传播的故意(如有明显的瞄准姿势),这可能涉嫌《刑法》中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口水的剂量有点小,但它具备传染性,这一点你也知道!”
    “第二,如果你的口水并没有传染性,那么刑事责任是打不了一点,但你还可以打打民事官司,索要点赔偿,这时候你同事需要证明那口口水直接导致了他的医疗支出,比如引发了严重的眼部感染,且这种感染与你的喷嚏有唯一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没有医疗鉴定报告,他去报警就是在浪费警力,搞不好还要被处以治安警告,因为这属于报假警,公安机关有权对此进行惩罚!”
    “当然,派出所民警更可能让他去挂精神科治治脑子!”
    “所以,别听他瞎嚷嚷什么生化攻击,让他先去把脸洗干净,再来谈法律。”
    【因果关系这词儿一出,我立刻去看张老师的论文!】
    【同事:本来想讹一笔,结果被张律科普了一脸。】
    【建议同事直接起诉地球引力,为什么不把口水直接拉到地上?】
    张伟喝了口水,没给水友们喘息的机会,直接念出了第四个问题。
    “这位叫‘试吃界天花板’的朋友问:他在超市试吃区吃了10份免费样品,超市报警说他盗窃,他能不能反告超市欺诈?”
    “这位朋友,你觉得自己是在白嫖,超市觉得你在盗窃。”
    “但从法律合同法的角度来看,超市摆放试吃品属于‘要约邀请’,你取用试吃品则构成了‘承诺’,双方达成了一个标的额为零的赠与合同。”
    “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个‘赠与’的范围。”
    “根据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试吃的目的是为了‘品尝以决定是否购买’,而不是‘填饱肚子以代替正餐’。”
    【超市老板:我寻思这盘肉怎么消失得这么快,原来是遇上职业食客了。】
    【搁这儿吃自助餐呢!】
    【根据诚信原则,大哥你起码得买一包吧?】
    【大哥:我试了十份,发现都不好吃,所以我没买,这逻辑没毛病吧?】
    张伟微微摇头:“如果你连续吃十份,已经明显超出了‘品尝’的合理必要范围,这在《民法典》上叫作‘权利滥用’。”
    “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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