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瘫倒,全靠王秀琴死死地撑着。
    审判长的声音没有停顿,她翻到了第二页。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秀琴、李静犯故意杀人罪的意见。本庭认为,被告人在室内与死者周浩的搏斗行为,系为制止正在发生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至于被告人后续的埋尸行为,辩护人提出的‘整体行为论’与‘创伤后认知畸变’的辩护意见,本庭予以重点考量。”
    “本庭认为,法律不仅是惩罚犯罪的工具,更应体现对公民在特定危急情境下,因恐惧、自保等符合人性的反应,给予必要的理解与宽容。”
    “被告人在经历严重精神创伤后,其认知能力与判断能力会受到极大影响。”
    “她们基于对死者及其家庭背景可能带来的疯狂报复的恐惧,所做出的掩埋行为,虽方式不当,但其主观动机并非追求被害人死亡,而是为了彻底终结噩梦,规避自身及家人可能遭受的、无法预料的后续风险。”
    “该行为,应视为第一阶段特殊正当防卫在极端恐惧心理下的延续性应激反应。”
    “公诉机关关于‘埋尸行为构成一个全新的、独立的故意杀人行为’的指控,缺乏对当事人彼时彼刻心理状态的设身处地的考量,过于严苛,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指导意见精神相悖,本庭不予采纳。”
    话音落下,被告席上传来一声压抑不住的抽泣。
    张志远激动地攥紧了拳头,成了!老板最核心的辩护观点,被法庭完全采纳了!
    直播间里,弹幕已经疯了。
    【卧槽!听到了吗!不予采纳!故意杀人被打掉了!】
    【牛逼!这判决书简直就是把张神的辩护词抄了一遍啊!】
    【别急!还有两个罪名呢!侮辱尸体罪和妨害作证罪!】
    审判长似乎听到了所有人的心声,她翻到了判决书的最后一页。
    “关于公诉人当庭追加指控的侮辱尸体罪与妨害作证罪。本庭认为,侮辱尸体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尸体’,而本案中,被告人实施掩埋行为时,被害人周浩尚有生命体征,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尸体,故本罪名构成要件不符。”
    “至于妨害作证罪,其犯罪对象应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证据’。案发时,公安机关尚未介入,被害人周浩的身体仅为‘勘验对象’,不具备证据属性。且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在于规避报复,而非妨害司法。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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