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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目光转向公诉席。
    “公诉人,现在可以对上诉方提交的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李明远扶了扶眼镜,站起身。
    他紧盯着电脑屏幕上的监控画面,心中快速权衡。
    这份录像,确实是硬伤。
    它直接证明了农药的来源和赵王氏购买时的具体情境。
    客观上,这为“过失”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甚至,可能直接导致法庭推翻一审的“投放危险物质罪”,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是他作为公诉人必须面对的现实。
    但无罪?
    绝无可能!
    无论如何,三条人命是事实。
    一个成年人,将装过剧毒农药的瓶子用于盛装饮用水,哪怕是清洗过,也必须承担责任!
    这是基本的法律底线,他必须捍卫。
    他表情严肃,语气沉稳,带着资深检察官特有的审慎与锋芒。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对辩护人提交的三组新证据,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均持有异议。”
    他没有丝毫犹豫,直指核心。
    “首先,关于第一组证据,监控录像。”
    “公诉人承认,该录像客观记录了兴农农资经营部违规分装销售农药,以及上诉人赵王氏购买涉案农药瓶的过程。”
    “这一点,我们不否认其客观存在。”
    “但是!”李明远话锋一转,声音陡然提高了几分。
    “该录像,仅能证明毒物的具体购买来源和包装形式存在违规。”
    “这或许能追究销售者的责任,但并不能直接推翻上诉人对该物品基本危险属性的认知!”
    “购买行为本身,与后续使用该瓶子盛装饮用水并导致他人死亡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能够完全免除其主观罪过的因果联系。”
    “农药,尤其是剧毒农药,其危险性是基本常识。”
    “‘敌杀死’这个名称本身,就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
    “不能因为销售者包装不规范,就推定购买者对其基本危险性一无所知。”
    接着,他指向第二组证据。
    “关于第二组证据,《认知能力评估报告》。”
    “公诉人对其鉴定资质和程序不持异议,但对其结论的法律适用性,表示严重质疑。”
    “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是基于行为人是否具备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非基于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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