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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众人议论稍停,他才缓缓开口,声音沉稳而清晰:“诸卿所言,皆切中时弊。海贸之利,如江河之水,可载舟,亦可覆舟。以往管理失当,致利归私门,弊遗国家。今海疆初定,威权在手,正宜因时制宜,订立新规,兴利除弊,使海贸之利,尽归朝廷,惠及百姓,强我国力。”
    他目光扫过众人:“朕意已决,整顿市舶,颁布新例。着户部、兵部、工部、礼部,会同内阁,详议条款,务求周详可行,既便商旅,更利国家。”
    “臣等遵旨!”
    在萧宸的亲自指导和推动下,经过数月的反复商议、斟酌损益,一份详尽的《市舶新例》草案终于成型。
    经皇帝御批后,正式颁行天下,并在泉州、广州、宁波、福州等主要对外贸易港口,以及新设的“东宁港”,即刻施行。
    《市舶新例》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严出宽进,规范管理,统一税则,打击走私”,具体如下:
    一、实行“引票制”,规范出海贸易。
    所有欲出海贸易之商船,无论大小,必须事先向所在地市舶司申请,详细呈报船主、货主、船况、水手名单、所载货物、前往贸易之国家地区、预计往返时间等。
    经核查无误,无违禁夹带,并缴纳定额的“船引”银后,由市舶司颁发特制的、带有编号和防伪印记的“船引”。
    无“船引”之船,一律视为走私,船货没官,人员治罪。
    “船引”制度,旨在从源头上掌握出海商船的信息,便于管理征税,也限制了无序的、可能滋事的海外贸易活动。
    二、严格限制与鼓励并举的货物进出口管理。
    限制类出口货物:丝绸、瓷器、茶叶这三项最大宗的出口商品,实行“配额制”。
    每年由户部根据国内产量、市场需求,核定各港口出口总额,再由市舶司根据申请商家的实力、信誉,分配具体出口额度,颁发“货引”。
    无“货引”或超额出口,均属违法。此条意在防止过度出口导致国内价格上涨,并掌控这些高利润商品的贸易主动权。
    严禁出口货物:铁器、铜器、硝石、硫磺、粮食、书籍(尤其涉及地理、军事、科技者)、马匹等,被列为严禁出口物资,无论数量多少,一律不准出海。
    违者以“通敌资盗”论处,重则处死,家属流放。此条为国防与经济安全之根本,措辞极为严厉。
    鼓励进口货物:白银(番银、银元)、铜料、硝石、西洋火炮、钟表、精密仪器、技艺书籍、珍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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