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朽。豪强隐匿田亩,逃避赋役,则国库空虚,国用不支。长此以往,纵有雄兵百万,良将千员,亦如沙上筑塔,倾覆只在旦夕之间。前朝之乱,便是明证!”
    他走到地图前,手指划过中原、江南那些饱经战火的区域:“天下方定,人心思安,尤以百姓为最。彼等所求,不过一屋遮雨,一亩果腹。今荒地遍野,而流民塞道,此非天赐良机,重整田制之时耶?豪强虽众,其力可抗王师乎?其理可敌民心乎?”
    “陛下圣明!”
    工部尚书出言道,“然均田之要,首在清丈。田亩不清,丁口不实,则均田无据,反生更大弊病。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有战乱新复之地,有安定已久之区,有平原沃野,有山地丘陵。若以一刀切之令行之,恐水土不服,民怨沸腾。”
    “正是此理。”
    萧宸颔首,“故《均田令》非是强令,而是纲目。细则章程,当因地制宜。”
    他示意内侍展开最终拟定的《均田令》草案,逐条解释:
    “一,清丈天下田亩,核实户口。
    此为均田之基。
    着各道、州、府、县,以玄极三年底在册丁口、田产为准,重新勘验。
    无论官田、民田、寺观田、荒地,一律造册登记,绘图标注。
    隐匿田亩者,一经查出,田产入官,主家论罪。
    此为雷池,不得逾越。
    户部、都察院、锦衣卫,当遣干员分赴各地,督察清丈,有贪赃枉法、敷衍塞责、勾结豪强者,严惩不贷!”
    “二,授田原则。
    凡大夏编户齐民,男子年十八以上、六十以下,为丁,授露田(种植谷物之田)四十亩,女子减半,为二十亩。奴婢、耕牛,亦按例授田,但所授之田,不得买卖,身死或牛老,由官府收回。此外,每丁另授桑田二十亩,此桑田为永业,可传子孙,亦可有限买卖。老、疾、寡妻妾等,减等授田。新附之民、流亡归业者,同等授田。”
    “三,田亩来源。所授之田,主要来自:战乱抛荒之无主田;官府掌握的官田、屯田;抄没之逆产、绝户田;豪强隐匿、超出限额外之田亩。严禁以‘均田’之名,强夺百姓已有之永业田。”
    “四,租庸调制。受田之丁,需承担赋役。每丁每年,纳粟二石,为‘租’;纳绢二丈、绵三两,为‘调’;每年服徭役二十日,为‘庸’。此租庸调,以丁计税,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相对简明。鳏寡孤独、残疾贫苦者,可酌情减免。”
    “五,缓急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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