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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刑统杂律》规定“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南宋的《庆元条法事类杂门》规定“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虽然愿意)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发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元朝就简单了,强奸者一律处死。
    大明律·刑律·犯奸》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清朝延续了明朝,并且增加了一个词鸡奸,
    《大清律例·刑律·犯奸》中规定“恶徒伙众,将良人子弟抢去,强行鸡奸者,无论曾否杀人,仍照光棍例,为首者拟斩立决
    为从者若同奸者俱拟绞监候,余犯发遣黑龙江给披甲人为奴”。
    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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