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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斯笑着送走了王平。
    等他回到房间打开新送来的文件看到第一款的时候。
    他整个人就呆愣住了。
    一个字一个字的都能看懂,可是连起来他就看不懂了。
    这是嘛意思?
    让他们在艾美莉卡的土地上建立一个国中国,行政自治权和治外法权的特权?
    这他娘的不就是跟他们当初跟清王朝谈判搞租界一样?
    名义上是他们国家的领土,实际上在这片地区之中他们根本就没有任何权力。
    而且最重要的是,这跟当初还不一样。
    这个治外法权可不是仅限于他们的租界,而是在艾美莉卡全境。
    只要是他们大夏的公民在整个艾美莉卡都不受所在他们国家的司法管辖的权力。
    治外法权(英文:extraterritoriality)指一国国民在外国境内不受所在国司法管辖的特权 。
    其核心定义是外国公民有权由其来源国法律审判,而非其居住国法律审判的权利 [。
    其概念最初指一国所派外交人员不受接受国管辖的特权(外交豁免权),是一种平等互惠的国际法制度。
    然而,在殖民扩张时期,该概念演变为殖民帝国对其海外国民的管辖权,使其不受所在国法律管辖,成为一种不平等的单边特权,常与“领事裁判权”相关联。
    这项权力主要通过国际条约与外交谈判确立 。
    其涵盖外交特权与豁免权,适用于国家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人员,也包括军舰、军队依协议享有的权利 。
    根据国际实践,该权利分为传统互惠型与不平等强加型两类 。
    传统型治外法权包括外交豁免权及外国公共船只的司法豁免权。
    强加型特指19世纪列强通过领事裁判权在亚非国家单方面攫取的司法特权 。
    现代国际法中,驻外军事基地相关人员仍存有类似特权残余。
    如果这个条约签订的话,那么大夏就将在艾美莉卡拥有。
    领事裁判权。
    ②使馆界及驻兵区域。
    ③租界。
    ④特别法庭。
    ⑤外籍引水人等特权。
    ⑥军舰行驶之特权。
    ⑦大夏籍海关总税务司之特权。
    ⑧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权。
    ⑨影响大夏主权的其他问题。
    哈尔斯看着眼前的这个条约,脸皮不由自主的抖动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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