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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足够警慑贪腐之事了。”
    “你又来。”李世民冷哼一声,气呼呼地说道:“可还记得十一年前么?”
    李世民一句话说得魏征无话可说了,十一年前侍御史张玄素弹劾庆州乐蟠县令叱奴骘盗用官粮。
    李世民大怒,特令处斩。由于魏征的力谏,叱奴骘才免于死刑。
    李世民那时就说这种事如果不重判,恐怕起不到震慑的作用,奈何魏征说的确实有理,叱奴骘的确是罪不致死。
    大唐的律法里并没有贪污、贿赂这样的罪名,官吏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拿、骗取国家财产的行为被归入盗罪。
    盗罪分为六赃,第一条以威取财也就是抢劫罪,第二条潜形隐面取财也就是盗窃罪。这两条是针对所有人的,后面的四条则是专门针对官吏的。
    第三条受财枉法,即官吏受贿且违法处理公事。
    第四条受财不枉法,即官吏受贿但没有违法办事。
    第五条受所监临,专指不因公事而收受部下百姓钱财。
    第六条坐赃,泛指以上五者以外的一切非法所得。
    大唐律法对官吏收受贿赂这事,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主要就是看受财之后有没有枉法。
    法律明文规定: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
    唐朝的钱是用绢来计算的,当权者收受贿赂并且做了枉法的事,只要收了一尺绢就打一百棍,一匹绢还要加刑,十五匹绢就是死刑了。
    但如果只收了钱财,没有做枉法的事,那量刑就轻了许多,律法上写得清清楚楚,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
    没有枉法的,收一尺绢打九十棍,两匹绢才加刑,三十匹流放服劳役,没有死刑。
    叱奴骘盗用官粮属于受财不枉法,他只盗用了官粮,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席辩就不一样了,他不只是收了钱财,而且替李大辨打掩护,把按察史的奏章给压住没有向上报。
    这是妥妥的受财枉法,并且受贿金额巨大,十五匹绢就够死刑的了,他收了细绢二百匹、软丝三十匹,这还只是李大辨送的,收没收过别人的还不能确定。
    魏征只是一时心软罢了,跟席辨也没什么交情,这会儿看他下场可怜,想想他犯法的时候也足够可恨,于是魏征便也闭了嘴,没有再替他说话。
    李世民伸手从陈文手里拿过奏报,亲自上下扫了一遍,然后把奏章往桌子上一摔:“贪腐之风不止,百姓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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