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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陈述里,死者妻子说过一句话:
"我男人那天根本不在那条街。"
卷宗整理后却写成了:"家属对事发地点无异议。"
苏见微又记:
"家属陈述被概括。'不在那条街'未入正文。"
判决文书用的是"邻里斗殴致死,按斗杀律论"。
她把"斗杀律"三个字圈了一下。案子一旦按斗殴走,谋杀这一条路就被关在卷宗外面。
酉时将近,刑房里的光暗下来。苏见微把十二份卷宗重新叠齐,压在矮桌左侧。州府卷宗不能带回客舍。
出门时,隔壁桌前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抬头看了她一眼。他手里还握着笔,袖口沾了一点墨。那一眼没有恶意,只是在看新来的人。
苏见微点了一下头。
他也点头,没说话。
回到客舍,丁杂役给她送饭。
一碗米饭,一碟青菜,一碟咸鱼。
"姑娘,客舍的饭我替您打。若不合口,您跟我说。"
"不用改。"
丁杂役走后,她把碗挪到灯影里。
米饭压得实,边上已经有些冷硬;咸鱼切得薄,盐重,正好能把一碗饭撑得久一点。州府的饭不是铺子里的饭,送到她屋里,是按客舍的例发的。她头一个月的报酬还没到手,严先生能垫车马,不能连她一日三餐也替她垫出体面。
她慢慢吃了几口,把咸鱼只夹了半片。剩下的半片压回碟边,米饭也留了一半,拿空碗倒扣住。
明早添点热水,还能再吃一顿。
夜里,她翻开笔记本。
"州府第二日。第一桩案,三月前县级结案,邻里斗殴致死。封档押字与赵主簿一致。三证人证词字字相同。"
外面响起更鼓。州府的更鼓不止一处,正堂方向先响,隔了片刻,远处又接了一声。她听了一会儿,把笔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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