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建立广泛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要求,决议规定将“工农共和国”改为“人民共和国”,同时改变不适应抗日要求的部分政策。决议指出人民共和国是以工农为主体的,同时又容纳一切反帝反封建的阶级。人民共和国首先保护工农群众的利益,同时又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存在和发展。
关于改变对富农的政策问题,决议在1935年12月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作出《关于改变对付富农策略的决定》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指出:“苏维埃人民共和国改变对待富农的政策。富农的财产不没收,富农的土地,除封建剥削之部分外,不问自耕的与雇人耕的,均不没收。乡村中实行平分一切土地时,富农有与贫农中农分得同等土地之权。”也就是说,对于富农的土地和财产,除封建剥削部分外,采取保护政策。
关于对工商业政策的规定,决议指出:要“用比较过去宽大的政策对待民族工商业资本家。在双方有利的条件下,欢迎他们到苏维埃人民共和国领土内投资,开设工厂与商店,保护他们生命财产之安全,尽可能的减低租税条件,以发展中国的经济。在红军占领的地方,保护一切对反日反卖国贼运动有利益的工商业”。
在干部问题上,决议指出:伟大斗争时期,党的干部坚固地团结于党的领导机关周围,是有决定意义的。党必须大量培养干部,使成千上万的干部到各方面的战线上去,在实际斗争中学习和锻炼,这样,才能适应新的大革命的需要。
一九三五年十二月下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