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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当庭抗辩,直指涉案股权质押手续存在伪造瑕疵,不具备法律效力。
    光明区政府也当庭陈述了土地改制、规划调整的完整流程,表明自身无违规过错。
    所有人都以为,案件存在明显证据瑕疵、牵扯重大民生问题,法院必定会审慎研判、驳回不合理诉求,或是择期重审。
    但无人知晓,这场庭审的结果早已注定。
    此案审判权早已被陈清泉牢牢握在手中,从立案核查、证据研判到庭审把控,全程由他一手主导。
    早在开庭之前,陈清泉便已然敲定了最终走向,刻意模糊了股权质押手续的伪造瑕疵,规避了程序漏洞,按照提前预设的思路推进审判。
    整场庭审流程完整、程序合规,表面上无任何偏袒与纰漏,一切都显得公正规范。
    京州中院当庭正式宣判:驳回大风厂全部抗辩理由,认定瑞龙集团(原山水集团)与大风厂合作协议真实有效、股权流转合法合规,最终判决瑞龙集团胜诉。
    另外,区政府不得以垫付四千五百万下岗安置费为由,迟滞瑞龙集团对大风厂的拆迁,并尽快进行招拍挂程序。
    一纸判决落下,彻底敲定了大风厂股权归属的最终走向。
    这场牵动全城的纠纷案件,在陈清泉的暗中操作下,没有任何意外、没有任何反转,完美达成了瑞龙集团的预期目的。
    这起案件,重点聚焦到了之前山水集团支付过三千五百万的安置款。
    以及,大风厂属于国企改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大风厂在破产前只拥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的归属仍属于区政府。
    按照原来股权性质,大风厂质押股权六千万属于合理的市场借款,后因为大风厂无力偿还款项,股权归属原山水集团所有,并且还在时候支付了三千五百万的下岗安置费,这行为不存在任何违法违规问题。
    现在瑞龙集团从山水集团中购得大风厂原股权,属于合法的商业行为。
    而大风厂提出的,股权授权造假,陈清泉也给出了答复。
    据核查,大风厂股权授权文件中的公章,确系大风厂工人持股会公章,而伪造授权文件是蔡成功作为。
    但本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是在土地价值方面。
    因为土地所有权不在大风厂,所以随着土地性质的转变,土地的增值方面与大风厂没有任何关系。
    按照大风厂原来的厂房、设备等设施,那些东西价值都没有超过六千万,所以认定蔡成功以股权进行质押为合理的商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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