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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确表示“当时情况危急,小队成员的行为是为了营救我和保护警员安全,并非故意伤人”。
    霍兆堂的证词,彻底推翻了一审时的虚假陈述,为邱刚敖小队的冤屈提供了重要佐证。
    辩护方还当庭提交了邱刚敖小队的履职记录,证明几人在警队任职期间,多次参与重大案件抓捕,履职尽责,无任何违规违纪记录。
    同时提交了书面说明,表明邱刚敖小队自愿支付何伟乐家人40万港币作为人道主义救助,以此弥补何伟乐家人的损失,体现几人的悔意与人文关怀。
    控方针对辩护方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反驳。
    认为通话录音中“特殊手段”无法直接认定为“刑讯逼供授权”。
    且何伟乐抢夺配枪的情节仅有单一证人证言,证据不够充分。
    但辩护方律师随即回应,结合警员伤情鉴定报告(手臂咬伤痕迹)、配枪上的指纹痕迹,可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且司徒杰的指令、霍兆堂的证词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邱刚敖小队的行为属于合法执法防卫,不存在滥用职权、故意伤人的情形。
    双方辩论结束后,法官宣布休庭15分钟,与陪审团共同商议判决结果。
    休庭期间,邱刚敖小队几人看向辩护席,眼中满是期待与忐忑,祁同伟微微点头,用眼神示意几人安心。
    15分钟后,庭审继续,法官重返法庭,陪审团成员依次落座,全场瞬间安静下来。
    法官手持判决文书,神情严肃地宣读判决结果:
    “经法庭审理,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证人证言。
    确认上诉人邱刚敖等五人,在执行营救人质任务过程中,遭遇匪徒何伟乐抢夺配枪、袭击警员的紧急情况,动手制止属于合法执法防卫,主观上无故意伤人意图。
    现有证据证实,上诉人的行动系受上级司徒杰授权,不存在滥用职权的情形。
    一审判决因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予以撤销。”
    话音落下,法庭内一片寂静,随后法官高声宣判。
    “判决上诉人邱刚敖、李振邦、高佬、爆珠、阿华五人,无罪释放。
    对于上诉人自愿支付何伟乐家人40万港币人道主义救助的请求,法庭予以认可,责令上诉人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判决宣读完毕,邱刚敖小队几人瞬间红了眼眶,积压已久的委屈彻底爆发,却又强忍着泪水,对着法官和辩护律师深深鞠躬。
    法警上前为几人解开手铐,摘掉囚服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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