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说话。
“行。”他说,“那爸不问了。”
“嗯。”
“吃饭了吗?”
“吃了。”
“少熬夜。”
“知道了。”
“……小沉。”
“嗯?”
“你妈当年也是这种脾气。谁也不让帮忙,什么都自己扛。”
他挂了电话。
我站在路灯下,手机屏幕暗了。
路灯的光落在我的鞋尖上,明亮而清晰。
官司打了两个月。
法院先审了我的反诉案——代码知识产权侵权。
庭审那天,温志远带着律师团队来了。三个律师,穿得比法官都讲究。
温如絮没来。
她的律师提出了三个抗辩理由:
第一,陆沉的代码发布在私人云端仓库,未做公开版权声明,不构成法律保护意义上的“作品”。
第二,温如絮对代码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改编和再创作,构成“合理使用”。
第三,陆沉主动将云端仓库密码告知温如絮,构成“默示授权”。
钱明逐条反驳。
第一条:根据著作权法,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受保护,无需公开发表或注册。代码仓库的提交时间戳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完成”证据。
第二条:组委会技术比对报告显示92.7%的代码重合度,剩余7.3%的差异主要集中在变量命名和注释文字。核心逻辑结构完全一致。这不叫“再创作”,叫“改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