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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真的能处理了。”
    我没说话。
    “行。”他说,“那爸不问了。”
    “嗯。”
    “吃饭了吗?”
    “吃了。”
    “少熬夜。”
    “知道了。”
    “……小沉。”
    “嗯?”
    “你妈当年也是这种脾气。谁也不让帮忙,什么都自己扛。”
    他挂了电话。
    我站在路灯下,手机屏幕暗了。
    路灯的光落在我的鞋尖上,明亮而清晰。
    官司打了两个月。
    法院先审了我的反诉案——代码知识产权侵权。
    庭审那天,温志远带着律师团队来了。三个律师,穿得比法官都讲究。
    温如絮没来。
    她的律师提出了三个抗辩理由:
    第一,陆沉的代码发布在私人云端仓库,未做公开版权声明,不构成法律保护意义上的“作品”。
    第二,温如絮对代码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改编和再创作,构成“合理使用”。
    第三,陆沉主动将云端仓库密码告知温如絮,构成“默示授权”。
    钱明逐条反驳。
    第一条:根据著作权法,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受保护,无需公开发表或注册。代码仓库的提交时间戳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完成”证据。
    第二条:组委会技术比对报告显示92.7%的代码重合度,剩余7.3%的差异主要集中在变量命名和注释文字。核心逻辑结构完全一致。这不叫“再创作”,叫“改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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