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关灯
   存书签 书架管理 返回目录
位法定代表人高小琴未到庭,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无法当庭质证。
    公诉人予以回驳。
    高小琴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且已出逃境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关于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涉案证据均经侦查机关依法提取,并经审计机构、鉴定机构出具报告,足以采信。
    法庭审理持续了三天。第三天下午,合议庭经评议,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小琴作为山水集团实际控制人,在2008年至2015年间,多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机会。
    通过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获取内幕信息,在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违法变更土地属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小琴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应予严惩。
    依据《华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三条,以及《华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停顿了一下,目光扫过全场。
    “一、被告人高小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亿元;
    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亿元;
    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亿五千万元。”
    旁听席上有人低声议论,但很快被法警制止。
    “二、被告单位山水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亿元。
    三、追缴山水集团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亿元,上缴国库。
    四、查封、冻结在案的山水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股权、银行存款等资产。
    由执法机关依法处置,用于退赔受害单位、缴纳罚金和追缴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辩护律师在检察院举证环节,也只是象征性辩护了几句。
    现在更是静静地听着,对于判决结果未发表任何观点。
    审判长再次敲响法槌:“现在闭庭。”
    旁听席上,几家媒体的记者迅速起身,冲向走廊,争先恐后地拨打电话。
    省检察院的

关闭+畅/阅读=模式,看最新完整内容。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